置顶|蓝天模拟飞行平台飞行员网络连飞条例

2024/2/25

ADMIN

SXC-ATC-AR-004C

平台规定规则


蓝天模拟飞行平台飞行员网络连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平台良好秩序,保障平台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规范飞行员连(联)飞活动行为(以下简称“连飞”),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联入我平台连飞及语音服务器(以下简称“服务器”)之平台用户。
第三条 所有连入本平台连飞及语音服务器之平台用户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平台有权对违反本条例之平台服务器用户处以第四章阐明之警告及以上处罚。
第五条 本条例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1)平台用户:指在我平台官网通过合法合规之注册流程取得呼号之人员。
(2)飞行员:指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联入我飞行服务器开展飞行活动之平台用户。
(3)管制员:指经过空管中心考核取得特定管制员席位管制资格之平台用户。
(4)管制空域:指合资格之管制员登陆雷达开展或提供管制服务之空域范围。
(5)活动空域:指由平台活动管理部组织所开展飞行活动之起飞及目的地机场塔台管制范围、航路途径之终端管制范围与区域管制范围。
第六条 飞行员需具备基本的航空器操作技能与陆空对话沟通技能。
第七条 飞行员于连线参加飞行活动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运行规定与相关守则,确保活动飞行安全。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八条 飞行员须以注册的有效账号(呼号)连入我平台服务器,航空器呼号允许改变。
第九条 航空器呼号严禁使用涉及空难相关呼号、应答机紧急情况识别代码以及未经有效注册的虚航呼号。
第十条 严禁使用军用航空器及使用非常规航空器连入我连飞平台。
第十一条 飞行员需在航空器于合规停机位之情况下连入服务器。若于活动时出现航空器意外重叠之情况,飞行员需立即断线并更改至其他合规停机位后连入服务器。
第十二条 若飞行员驾驶航空器途径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之活动区域或管制员值班区域,需立即向当班管制员报告航空器当前位置,待管制员回复确认无冲突或潜在冲突后方可继续飞行。
第十三条 飞行员(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机组、途径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范围之机组等)需于连入服务器10分钟内提交有效飞行计划,计划需包括:
(1)出发地目的地机场以及备降机场ICAO四字代码;
(2)计划巡航高度层(填写起飞所处机场当局所规定之高度层);
(3)计划航路(航路内不需包括“SID、STAR及相关进离场程序名称”),本场飞行任务填写“LOCAL”;
(4)航空器型别ICAO代码;
(5)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平台不建议使用含有NAIPCHINA的飞行计划(包括NAIPCHINA中涉密机场、航路、航路点、导航台等)。
第十四条 飞行员连线至无管制服务的空域时需保持守听UNICOM(122.800Mhz)。
第十五条 飞行员不得使用其出发、到达机场阐明为超规(或不符合机场保障能力)航空器连入服务器。
第十六条 严禁蓄意碰撞、追赶其他平台用户驾驶之航空器。
第十七条 飞行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品德与飞行作风,不得对论坛运营团队、管制员团队以及其他平台用户使用不正当的、负面的、具有侮辱性的语言。
第十八条 严禁蓄意扰乱平台服务器秩序。
第十九条 于飞行活动中(后)若有投诉需要,请发送邮件至平台综合事务管理局邮箱。邮箱:comment@sxcatc.cn
第二十条 严禁在连线状态下观看飞行回放。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连入服务器后使用倍速飞行、位移以及飞行软件或其他地勤软件之停机位选择服务。如需重新选择停机位或初始位置,应先断开于服务器的连接,后选择停机位或其他位置。
第二十二条 飞行员应严格遵守活动时关于应答机使用等相关规则;应答机应在进入起飞跑道前及飞行中调整为“C”模式,脱离跑道后及其余时间应保持为“S”模式。
第二十三条 飞行员于连线飞行时应当严格按照航路途径国家当局之高度层配备要求飞行。
第二十四条 飞行员应严格按照其计划所提交之飞行航路飞行,严禁擅自修改航路或更改飞行航向。
第二十五条 飞行员应尽量严格按照计划所提交至飞行高度飞行;如遇必须更改飞行高度之情况,应当先确认是否会造成冲突或潜在冲突,确认无冲突后方可进行上升或下降。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五条情况之飞行员无需更改飞行计划中的飞行高度。
第二十七条 第八条至第二十六条所阐明之情况适用于活动飞行与非活动飞行。
第二十八条 如为规避地形告警而紧急避让从而导致航路或飞行航向、高度改变的,由平台综合事务管理局纪律管理处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第二十九条 非活动飞行状态下飞行员获准因规避恶劣天气或影响正常飞行之情况进行绕飞,绕飞范围限制为以航路中心线为基准,左右各十五海里。
第三十条 飞行员应严格依照由起飞及落地机场当局之航行资料汇编中公布的进离场程序加入计划航路。
第三十一条 飞行员严禁在于单向航路上逆向飞行。
第三十二条 飞行员于连线飞行时驾驶航空器驶入于航路途径国家当局航行资料汇编中所阐明之飞行禁区。
第三十三条 如遇两架航空器于无管制服务之情况下对向进近同一跑道,应当优先避让符合真实运行方向之航空器。
第三十四条 符合第三十三条之情况的无优先权航空器飞行员应立即积极响应驾驶航空器远离跑道区域及真实运行方向所涵盖的进场及复飞程序区域。
第三十五条 飞行员于横向穿越跑道时应提前确认运行安全;在提供管制服务之区域应严格服从管制员指挥,无管制服务之区域应提前确认无潜在冲突(即无航空器正在或即将使用目标穿越跑道),随后完成穿越。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不得长时间占用机场跑道与滑行道。使用跑道与滑行道是飞行员应严格执行机场跑道与滑行道之相关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组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时间占用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景问题出现位置冲突情况影响运行时,应遵从如下原则:
(1)跑道外航空器避让跑道内航空器;
(2)静止航空器避让移动中航空器;
(3)滑行航空器避让起飞(或降落)中航空器。
第三十九条 如遇第三十八条阐明之情况,无优先权之航空器飞行员应立即使用无线电语音软件(Mumble)于频道内呼叫发生冲突之航空器,并进行临时断线;在冲突结束后由具有优先权之航空器知会无优先权之航空器可重新连线。


第三章 平台连飞规则


第四十条 参加平台组织之官方飞行活动时,飞行员应具备基本的航空器操作以及双向语音通信能力,严格遵从管制员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 与连线时若出现机位航空器重叠之情况,应遵循“先来后到”之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于活动开始前20分钟机场净空,如有执行飞行任务或飞越净空空域之飞行员需提前与管制员建立联系并报告飞行意图。
第四十三条 严禁多次、反复宣布紧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如有紧急情况之机组,应于活动结束后48小时内向综合管理局纪律管理处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如有无法执行管制基本指令之机组,管制员保留拒绝提供管制服务之权利。
第四十六条 严禁于参加活动时擅自行动或进行挂机飞行(挂机飞行指离开飞行操作位置,无法进行飞行操作及应答管制员指令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参加平台官方活动时飞行员应当使用有效的航空器导航数据及航行资料。
第四十八条 飞行员不得以无法执行管制员指令以要求管制员提供雷达引导服务。飞行员应服从管制员指挥指令,如遇确实无法执行指令之情况,应听从管制员指令完成基本操作或立即断线以防止阻碍活动运行。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加平台官方连飞活动之飞行员应向当日负责放行许可之席位申请放行指令,不得直接跨席位直接申请后推、滑行、或起飞。
第五十条 于活动进行期间,原则上飞行员不应于放行指令发布时间段外执飞活动航线。如无潜在冲突,飞行员需于距离起飞本场最近之管制席位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可以执飞活动航线。
第五十一条 如有于活动进行时需飞越提供管制服务之空域之飞行员,应在进入管制空域边界前不少于5分钟与管制员取得联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之飞行员受到平台管理员、管制员的警告,所有违反本条例之飞行员都将最低收到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五十三条 若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将被处以暂停飞行资格7日之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二章中关于航空器呼号相关条例者,最低处以暂停飞行资格3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二章中关于飞行原则相关规定者,处以最低书面警告一次处罚,由平台管理局纪律管理处负责调查并做出最后处罚决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章中关于飞行计划填写相关条例者,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以暂停飞行资格48小时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章中关于飞行冲突相关条例者,最低处以书面警告一次加平台通报,由综合事务管理局纪律管理处负责调查并做出具体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二章关于服务器使用原则相关规定者,最低处以书面警告加暂停飞行资格24小时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章关于连飞活动基本原则、规则之者,最低处以书面警告,有综合事务管理局纪律管理处负责调查并做出具体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平台用户无论事件责任占比多少,将最低被处以暂停飞行资格3日处罚,由综合事务管理局纪律管理处调查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所有处罚决定都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不服或抗议。
第六十三条 如有出现第六十条之情况,由综合事务管理局局长室牵头组织跨部门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职员级别不低于五级,并将随机从平台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六十四条 由跨部门联合调查组做出之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并不再受理上诉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综合事务管理局所有。
第六十六条 综合事务管理局保留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修改本条例相关条款之权利。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23日起生效。


最近修改日期:2024年2月22日